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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对扬尘在线监测的具体要求

2026-09-14 08:20:33

环保部门对扬尘在线监测的具体要求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施工、道路施工、拆迁施工、土石方作业以及物料运输等环节产生的扬尘污染日益受到生态环境部门重视。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和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可以实时掌握施工现场颗粒物浓度、气象条件及污染变化趋势,为污染预警、现场治理和监管执法提供数据支撑。近年来,各地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陆续出台扬尘在线监测相关规定,对监测设备、安装位置、监测因子、数据传输、运行维护和异常数据处理等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

一、监测设备及监测因子的要求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首先应具备连续、自动监测能力,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采集施工现场颗粒物浓度数据。目前多数地区监测PM10.部分地区同时要求监测PM2.5.并根据当地管理需要增加噪声、温度、湿度、风向、风速等气象或环境参数。

例如,部分地区明确要求施工现场在线监测PM10、PM2.5和噪声,同时配套温度、湿度、风向、风速等气象参数。

设备技术性能也需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技术规范。对于颗粒物监测设备,常见技术路线包括β射线法和光散射法。相关地方规范要求PM10在线监测设备采用连续自动监测技术,并满足相应技术要求,同时部分地区要求设备通过环保产品认证或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因此,施工单位在采购设备时不能单纯以价格作为选择依据,而应核查设备的检测报告、产品认证、计量资质、技术参数以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认可情况。

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

扬尘在线监测点位的合理布设是保证监测数据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一般情况下,监测点应设置在能够反映施工现场主要扬尘污染情况的位置,同时避免受到建筑物遮挡、局部强气流或者其他异常因素影响。

对于大型施工项目,通常需要根据施工面积、施工阶段以及主要扬尘源数量确定监测点数量。例如,广州市南沙区有关规定提出,占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至少安装1套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每增加10000平方米宜增加一个监测点,并要求新增监测点靠近主要污染源设置。

监测点的具体高度、与围挡及主要污染源之间的距离等,应按照当地技术规范执行。部分地方还对传感器高度提出明确要求。例如,晋江市相关环境在线监测要求中提出监测传感器高度不得低于3米。

因此,在实际安装过程中,应避免将设备安装在过低位置、车辆频繁碾压区域或者容易积尘、积水的位置,也不能为了获得较低的监测数据而人为选择不具有代表性的点位。

三、数据实时上传和联网要求

扬尘在线监测的核心并不仅仅是“现场安装一台仪器”,而是要实现监测数据从现场设备到监管平台的实时、稳定传输。

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应按照当地生态环境或住建部门的要求,将在线监测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数据传输应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和通信协议要求。国家层面的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传输标准对数据格式、代码和系统之间的通信进行了规范;同时,HJ 212系列标准不断更新,2026年起新联网点位还应关注HJ 212—2025的相关要求。

联网以后,监管部门可以远程查看施工现场PM10、PM2.5等数据,分析污染变化趋势,并对异常高值、设备掉线等情况进行监管。

一些地方对数据传输率和有效率提出了明确指标。例如,广州市南沙区要求施工企业保证在线监测数据传输率和有效率均达到90%以上。

因此,施工单位不能出现“设备安装了但长期不上线”“设备在线但数据不上传”“频繁掉线”等问题,否则即使现场存在监测设备,也可能被认定为未按照要求开展在线监测。

四、数据有效性和异常数据处理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在使用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时,非常重视数据的真实性、连续性和有效性。

正常情况下,监测设备应持续稳定运行,并按照规定频率产生有效数据。如果设备发生校准、故障、断电、通信中断、超量程、降雨等情况,应按照当地技术规范进行数据标识和异常情况记录。

以上海相关规定为例,管理平台会对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进行自动审核,并通过不同标识符区分正常数据、设备校准、设备断开、电源故障、超量程、降雨、补传等情况;无效数据不得参与正常统计,但应保存在原始数据库中。

这意味着企业不能简单删除异常数据,更不能通过人为修改数据的方式降低扬尘监测结果。对于设备故障、断电或者通信异常,应及时进行维修,并按照要求记录故障时间、故障原因、维修过程及恢复时间。

同时,部分地区还会根据有效数据采集率判断监测数据是否具有统计意义。例如上海的相关规定将15分钟内有效分钟数据比例作为数据有效采集率的重要判断依据。

五、设备校准、比对和质量控制要求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长期运行后可能产生零点漂移、测量偏差等问题,因此环保部门通常要求开展定期校准、维护和比对监测。

例如,乌鲁木齐相关地方标准规定,PM10在线监测设备投运过程中,每年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现场参比方法比对测试,并对比对结果提出相应技术要求。

部分地区在设备验收时也要求采用抽样方式进行比对测试。例如,承德有关扬尘在线监测设备验收要求提出,应根据设备数量进行抽样检验,并将在线监测设备与手工监测方法进行比对,同时对相关系数、斜率、截距等指标提出要求。

因此,施工单位应建立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采样口、传感器、通讯模块、电源系统等,及时清理积尘,并按照设备说明书和地方技术规范开展校准、检定或比对。

六、监测数据公示要求

扬尘在线监测还具有一定的信息公开和现场监督功能。部分地区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显示屏,将PM10、PM2.5等实时监测结果进行公示,使施工单位、监管人员以及社会公众能够直观看到现场环境状况。

例如,乌鲁木齐相关标准明确要求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扬尘在线监测结果。

部分地区还要求配备LED显示屏,使监测结果能够在施工现场实时显示。

现场公示的意义不仅在于信息公开,也能够促使施工单位主动采取洒水降尘、喷淋、覆盖、车辆冲洗等措施。

七、扬尘监测应与污染防治措施联动

现代扬尘在线监测并不是单纯“监测不治理”。越来越多地方要求在线监测系统与现场扬尘治理设施建立联动机制。

当PM10或PM2.5浓度出现异常升高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分析污染原因,并采取洒水、喷淋、覆盖裸土、清扫道路、加强车辆冲洗等措施。一些地方还要求在线监测系统能够与降尘设备联动,并记录相关设备的启停情况。

这种“监测—预警—治理—复核”的管理模式,可以提高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主动性。

八、视频监控及综合监管要求

在实际监管中,单纯依靠颗粒物数据有时难以判断污染产生原因,因此部分地区会将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结合起来。

通过视频监控,监管人员可以远程查看施工现场土方作业、车辆进出、道路保洁、喷淋设施运行等情况,并将监测数据与现场视频进行关联分析。这样可以判断PM10突然升高究竟是土方作业、车辆运输还是其他原因造成。

同时,国家生态环境部已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联网技术要求》(HJ 1480—2026),该标准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对视频监控系统结构、前端设备、联网传输和运行管理等作出规定。

九、运行维护和台账管理要求

施工单位还应建立完整的扬尘在线监测运行维护档案。主要包括设备采购资料、安装调试记录、联网记录、设备验收报告、校准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数据异常说明以及运维人员信息等。

发生设备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发生通信中断时,应尽快恢复联网。对于补传数据、异常数据和设备停机数据,应按照当地监管平台的要求进行说明和处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能以“设备坏了”为理由长期不开展监测。设备故障期间,应按照当地规定采取人工监测或者其他替代措施,并保留相关记录。

十、结语

总体来看,环保部门对扬尘在线监测的要求已经从过去单纯强调“安装设备”,逐渐转变为强调设备合格、点位合理、数据真实、联网稳定、运行正常、异常可追溯、监测与治理联动的全过程管理。

施工单位实际执行时,可以将主要要求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 一,按照当地规定配置符合要求的PM10、PM2.5等监测设备;第 二,根据施工面积和主要扬尘源合理设置监测点;第三,实现监测数据实时、稳定上传监管平台;第四,保证数据完整、真实和有效,严禁人为篡改或者删除数据;第五,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校准、检定、比对和维护;第六,对异常数据、设备故障和通信中断及时处理并形成记录;第七,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喷淋、洒水、覆盖、车辆冲洗等扬尘治理措施;第八,按照当地要求做好现场公示、视频监控及运行台账管理。

需要强调的是,扬尘在线监测的具体数值指标、设备数量、安装高度、联网方式、数据有效率以及是否纳入执法依据,都具有明显的地方差异。因此,项目实施时不能只依据全国性规定,而应同时查询项目所在地新的生态环境、住建部门文件和地方标准。例如,河北DB13/T 2935—2026已经于2026年5月9日起实施,替代原DB13/T 2935—2019;上海现行的DB31/T 1433—2023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从监管趋势来看,未来扬尘在线监测将进一步向数据自动审核、远程联网、视频融合、异常预警和监测治理联动方向发展。施工企业只有把在线监测系统真正纳入日常环保管理,而不是作为应付检查的设备,才能有效发挥在线监测在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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